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
甲方:上海海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IDEP平台订单确认单接收方):
本《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通用条款)》及《订单确认单》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订单确认单》是甲方依据乙方在IDEP平台发出的旅游产品订单所生成,是《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通用条款)》的组成部分。
乙方在对《订单确认单》敲章回传或乙方在IDEP平台上《对订单确认单》进行电子确认后,即表示乙方已确认《订单确认单》的所有预订信息正确与完整,并完全同意本《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的所有条款。电子委托协议具有和书面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在确认本《订单确认单》前,应仔细复核《订单确认单》上的所有内容,包括客人机票开票与入住酒店相关的基本信息、机票信息、酒店信息,预订产品的数量、价格及描述、最晚付款期限。以确保所订产品与乙方的客人的基本信息及其需求相一致。
乙方在确认《本订单确认单》前,应仔细阅读本《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通用条款)》,以了解其所预订的旅游产品的预订、确认及付款流程、退改规则。
乙方对上述两项内容均已复核、阅读并无异议后,应在IDEP平台生成的电子《订单确认单》上勾选 “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通用条款)》”、“我已核对并确认《订单确认单》所载所有信息”,“我确认所购买的机票与出行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注类别相符”、“我确认出行人所持证件类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检的出境要求”,并按“提交”按钮, 或在 打印版《订单确认单》上盖章确认。上述四项确认表示乙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本预订确认单》及《出境自由行代订委托协议》上的所有内容。完成预订后的信息出错、修改与退订可能产生的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出行或无法出行),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 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一、 订单处理流程
1) 甲方收到并完成处理乙方在IDEP平台上所发的订单后,将会对应乙方的订单在IDEP平台生成一份《订单确认单》。确认单将会注明该订单的最晚付款日期。
2) 在《订单确认单》约定的最晚付款日期到期前,甲方需为乙方保留该代订产品的库存(包括机位和房间等); 乙方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订单确认单》,并在最晚付款日期到期前完成付款。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发票。
3) 在《订单确认单》约定的最晚付款日期到期后,如乙方仍未付款或未对《订单确认单》进行确认(如甲方不同意采用定期结算),甲方将不为乙方保留该代订产品的库存,并将取消该订单。如乙方仍需要甲方代订此旅游服务产品,需重新在IDEP平台生成订单,甲方将重新处理并出具《订单确认单》。
4) 乙方在IDEP平台上建立并提交订单之前,甲方有权对IDEP平台上所发布的旅游服务产品数量与价格进行修改。
5) 乙方已经确认且已超过最晚付款日期的《订单确认单》为不可取消/不可变更订单。如乙方客户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取消的(如重病等),甲方应积极沟通航空公司、酒店等服务供应商,尽可能争取减小对乙方和客户的损失。但乙方仍应承担所有虽经甲方争取但仍无法减免的损失。
二、 《订单确认单》的核对及代订产品的使用、退改规则
乙方应当及时对《订单确认单》上的信息进行复核与确认:
a) 出行客人信息:
1) 客人名单中每位客人的英文姓、名与出行证件上的姓、名必须完全一致;
2) 客人名单中每位客人的出行证件必须真实,证件有效期必须符合中国和入境地的规定;
3) 客人名单中每位客人的出行证件上的签注或签证的有效期必须符合中国和入境地的规定;
4) 客人名单中每位客人的出行证件上的签注类别必须符合中国和入境地的规定;
5) 通过IDEP平台购买机票、酒店或机票加酒店套餐服务产品并拟前往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客人,其所持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签注类别必须是“个人旅游签注(G签)”或“商务签注(S签)”;《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签注类别如是“团队旅游签注(L签)”的客人不能购买上述产品(除非产品已注明“可收L签”)。请乙方务必仔细核对,以免乙方的客人耽误行程并发生经济损失。
6) IDEP平台或甲方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客人的上述信息进行核对。
7) 如乙方已对《订单确认单》确认且《订单确认单》收款期限已到期后,乙方或乙方的客人发现客人信息存在不符上述规定的,客人将无法出行;且已支付的机票、酒店的款项也将无法退还。
8) 乙方必须在《订单确认单》中所约定的最后付款期之前付款,且付款是以甲方财务收到该笔付款为准。如乙方已付款,但由于转帐中银行出现问题,甲方未能在最后付款期前收到此付款,订单仍将被取消。责任不在甲方。
9) 如《订单确认单》中有“即定即保”要求,则表示酒店资源方要求款到才能锁定价格与房间供应,因此本定单需付款后才能确认。如因客户未及时付款造成价格又出现变化甚至没有,责任不在甲方。
b) 有关机票:
1) 由航空公司发起更改航班或调整航班起飞时间的补偿由航空公司按中国民航法规执行, 甲方不做补偿;
2)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为特价机票,一旦乙方确认了包含该机票在内的《订单确认单》,且《订单确认单》上的最晚付款期限已到期,乙方将不得退票,不得更改,不得签转;
3)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为特价机票,部分情况下按航空公司规定,在出发前若干天统一出票。因此乙方的客人将可能无法在付款后立即取得机票或票号。但这并不影响客人的正常出行。乙方应做好向客人的解释工作;
4)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为特价机票,部分情况下按航空公司规定,将无法实现在航空公司网站操作提前网上值机与选位。
5)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服务已含机票所含航段的机票费用、税收及燃油附加费,
6)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服务中未包含航空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
7)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服务不含机场接送费用;
8)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服务仅限出行客人本人使用,出票后乙方不得更改乘机人姓名;
9) 乙方付款后, 甲方会在出发前1个工作日给乙方发送《出行通知书》 (只以传真/邮件的形式发送), 或者乙方可以在IDEP平台的”订单管理”中直接下载;
10)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机票为特价机票,部分情况下,航空公司要求乙方的客人与其他客人统一办理登机牌换领手续和出关手续。甲方将在开票后向乙方发出《出行通知书》。通知书中将注明客人需在机场集合的时间与地点。乙方需将此通知书及时发送至客人手中。
11) 出行客人应按照航班时间提前前往机场登机(出境旅游,宜提前180分钟到达机场,具体时间以《出行通知书》所载时间为准)。否则误机自理。
12) 乙方应保证出行客人所持证件为过关和登机的有效证件,如因个人证件问题不能及时登机和出入境,甲方不承担责任;
13) 航空公司规定,预订儿童票,出行客人年龄必须为2-12周岁;预订婴儿票, 出行客人年龄必须为14天-2周岁;
14) 按照航空公司及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机票无法向部分非中国籍客人销售。乙方应在预订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15) 航空公司规定,机票必须按预订的行程顺序依次使用。如果乙方预订的是往返票或多段航程机票,去程或任何前段航班未使用将导致回程或后段航班全部被自动取消且无法退还费用;
16) 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合理的判断,当航空公司认为乘机人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时,有权拒绝运输乘机人及其行李,乘机人须自行与航空公司交涉,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7) 如果乙方选择订购“待定”状态的机票服务,订单生成后需等待甲方审核确认后方才有效;
c) 有关酒店:
1)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酒店预定服务为酒店的特价房间,酒店有权调整或不按乙方的预订备注所要求预订的房型或楼层提供房间,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酒店预定服务含酒店住宿费用及税金(但不含客人离店结算时酒店代政府向客人收取的城市税);
3)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酒店预定服务不含入住客人在酒店的一切消费费用;
4)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酒店预定服务为酒店的特价房间,一旦乙方确认了包含该酒店的《订单确认单》,且《订单确认单》上的最晚付款期限已到期,乙方或乙方的客人不得取消预订的房间或要求退款;
5) 如甲方所出具的《订单确认单》的酒店是“即定即保”类型,则当乙方支付酒店预订费用后,即不得再取消预订的房间或要求退款,无论最晚付款期限是否已到期。
6) 甲方为乙方代订的酒店预定服务以预订酒店所在城市的当地时间为准(包括入住/离店日期和时间);
7) 酒店正常入住时间 14:00,退房时间为 12:00,若乙方客人需提前入住或延迟退房,需乙方的客人自行与酒店协商,若产生费用,由乙方客人自理。
8) 乙方客人如自订机票,并需在晚上18:00后方能到达酒店办理入住手续,需提前告知甲方航班信息以及预计到达时间,以便甲方通知酒店为乙方保留房间。在没有收到乙方通知的情况下,酒店可能将乙方的预订视为“NO-SHOW”(到期未入住)。如乙方的预订被取消并导致乙方的客人到店无房入住,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也不对乙方或乙方的客人作任何补偿;
9) 乙方购买酒店预定服务后, 相应发票由甲方开具,而不是由酒店出具;
10) 乙方付款后, 甲方会在收到房费支付成功的信息后给乙方发送入住凭证 (只以传真/邮件的形式发送), 或者乙方可以在网站“订单管理”中直接下载;
11) 乙方应告知客人:客人所预订客房时的名字与拼音必须与其入住时拟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字与拼音必须一致,否则将无法入住;海外酒店需凭入住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住;北美地区酒店,如入住客人无法出示入住凭证,可能导致无法入住;
12) 乙方应告知客人:入住人员数量应与登记时的一致。加床人员信息也应在《订单确认单》中显示。并且最多加床与入住人数应与酒店的要求一致。
13) 通常情况下,乙方在入住时酒店会要求入住客人提供信用卡担保或者现金担保,这是为了支付杂费而用, 并非要求客人支付酒店房费;
14) 如果乙方选择订购“待定”状态的酒店服务,订单生成后需等待甲方审核确认后方才有效;
15) 香港合法持牌酒店规定,不允许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单独入住酒店,除非未成年人在酒店前台能提供以下2份证明材料(电子格式、传真或者纸质都可以):
i. 父母的证件(身份证或者通行证)复印件并签字;
ii. 父母的担保书,内容:本人同意XXX入住XX酒店,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并签字;
16) 如个别酒店有除上述要求之外的其它特殊要求,将以该酒店入住时的要求为准。
17) 乙方客人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18) 乙方客人进入客房后,应及时了解房间内设备情况,如房门插销、浴室水龙头开关、电视及冰箱饮料等,如有不能使用或者缺损的情况,请及时向酒店反映。退房时需自行结清房间提供的饮料、食品、洗涤和长途电话费用。甲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d) 有关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1) 乙方委托甲方代订的是机票+酒店的自由行产品;
2) 按乙方选择,甲方也可为乙方代办旅游签证、目的地地面资源(如用车、门票、当地观光游览等)、抵离接送机等。但甲方不为整个出游配备全程领队、当地导游与地接服务。
3) 所有代订业务如有不退、不改、不可转让规则的,甲方将在《订单确认单》中明确告知乙方此信息,乙方知晓后签约即表示接受此内容要求。所有代订业务最终以《出行通知书》上的信息为准。
4) 其它已在上述“有关机票”和“有关酒店”中所列的相关信息也适用于机票+酒店的自由行产品。
e) 有关整个出行过程
1) 乙方应提醒其客人遵守中国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经地区当地居民的民族、民俗习惯。
2) 乙方应在其与客人的合同中明确提示客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购买由乙方客人自行决定。
3) 委托代订事项之外乙方客人所发生的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客人在出游期间的任何活动纯属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
4) 由于出入境管理局、各国领馆、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有权机构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客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误或取消、护照延期、签证拒签或未按时出签、不得出入境等,应由乙方客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在被联系并寻求帮助时,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协助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一切追偿权。
5) 乙方客人在出行期间,向代订服务的服务方提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或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如乙方客人向乙方求助,且乙方亦向甲提出协助处理要求的,甲方应与乙方共同提供协助,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客人在出行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客人向乙方提出求助,且乙方亦向甲方提出协助处理要求的,甲方应与乙方共同提供协助。
f) 有关价格的时效性:本《订单确认单》上的机票与酒店价格仅适用于本次预订,如后续需增订,将以增订时的机票与酒店的实时价格为准。
三、 违约责任
3.1 乙方保证自己有相应的合法经营旅行社的资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责任和损失。
3.2 订单确认过程中若因甲方自身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出现差错,最终造成客户出行产生问题,并致使客户投诉或索要赔偿的,双方应仅就甲方代订且出现差错的产品本身共同与客户协调处理方案(甲方不负责乙方或乙方由此差错而造成的连带赔偿责任),协调一致的处理方案结果中约定的最终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赔付总额上限见本章节第3.6条款),如乙方先行赔付给客户的,甲方应在明确责任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应付的赔偿金。
3.3 操作中若因乙方自身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客户投诉或索要赔偿的,乙方应自行赔付给客户。
3.4 双方完成签约后,乙方在超出订单确认单约定的最晚付款期限后单方面取消或修改订单的,应按订单确认单中关于取消或修改订单的赔偿条款向甲方赔付费用。
3.5 双方完成签约后,甲方单方面取消订单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的客户无法获得应有服务的(航空公司更改或取消航班情况除外),甲方应及时提供补救方案,乙方应及时与客户沟通补救方案。如客户未能同意补救方案,并提出赔偿要求,甲方应仅就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承担向客户的实际赔偿 (甲方不负责乙方或乙方由此差错而造成的连带赔偿,赔付总额上限见本章节第3.6条款)。
3.6 以上条款中所有涉及到一方向另一方或甲方向乙方的客户的赔付款费用,需双方事先协商认可。且此赔付款费用总额不超过订单中未达到服务标准的部分与约定标准的差额的两倍。
3.7 乙方的客户因证件有效期,类别等原因导致不能出行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损失。如是乙方的客户的责任,也由乙方负责与乙方的客户协调并落实责任。
四、 禁止贿赂条约
4.1 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职员,以下同),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但是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4.2 若一方违反了本条规定,则视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上述全部佣金、报酬、回扣款项或违反本条规定的礼品或招待费用款项(以下统称“回扣”)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五、 其他约定
5.1 不可抗力:如果不能履行本协议是由于一方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如战争、罢工、火灾、恶劣天气、航空运输中断以及政府行为等,则该方可在该等未履行或延迟履行范围内相应免责。但该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立即通知对方,不得延迟。且该方须尽量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否则须就扩大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方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应试图重新开始履行由于不可抗力而未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义务。该方须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的30日内向守约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双方同意尽其最大努力重新开始履行本协议。
5.2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一并承担。
5.3 本协议自乙方在IDEP平台生成的电子《订单确认单》上按“提交”按钮, 或在打印版《订单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